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部分中药被允许加入食品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同时,草案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发布。
食品标签不涉及治病功能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同时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由专门部门评估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