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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已颁布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颁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的通知”。通知称,2000年版(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00年版),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药典》2000年版在标准要求、形式内容等方面,与以往版本相比均有重大改进和提高,更加符合当前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与执行《中国药典》2000年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执行之日起,与《中国药典》2000年版同品种的原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停止执行。2000年7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 2.《中国药典》2000年版未收载但《中国药典》1995年版曾收载的品种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管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仍属国家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 3.自执行之日起所生产的药典品种,其新印制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必须注明《中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对于已作修订的原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名称,可附注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曾用名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执行之日前印制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延长使用至2000年底。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中国药典》2000年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生产《中国药典》2000年版所收载品种的生产企业,应要求其核查生产工艺,提供产品是否有药典规定外杂质的情况说明并予以审核。必要时,应要求生产企业增加杂质控制项目,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管局批准。 (2)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修改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内容的,《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品种应按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审核;《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品种可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临床用药须知》2000年版(该书星号标注及文献报道内容除外)所限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当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药典委员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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